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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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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運輸司麥法誠致 全文

一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 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我謹此動議二讀一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 修

訂)條例草案。

我在動議二讀一九八六年道路交通 ( 修訂 ) ( 第二號)條例

修訂)(第二號

草案時會提到 當局正就處理超速駕駛違例事項的法律及行政架

構進行檢討 經過檢討後,當局提出 項新的逐步遞式違例駕

駛記分制度,而一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

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實施這項新制度。

根據新的違例駕駛記分制,駕駛者超速越大,記分越多。記

分辦法如下:超速每小時多過15公里記3分,超速每小時多過

30 公里記5分,超速每小時多過45公里記8分。在所有情況下

超速駕駛的定額罰款數額將依然為 200 元/

根據新記分制,已被記8分的駕駛者, ·旦違例超速每小時

多過 45 公里 ,便會遭取消駕駛資格,因此,有關的主要條例第7

條第(1)款亦作出修訂,規定運輸署署長須通知已被記8分或以上

的駕駛者,說明他已被記分的數目,以及在兩年內被記滿15 分或

以上的後果。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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