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警方在另一方繼續使用暴力時,將他拘捕。這項建議的精神是值得 肯定的。不過,為了確保附加拘捕權的令狀能夠盡快發出,免致申請 人繼續受到身體傷害,當申請人需要向法官提出身體受傷的證明時, 有關程序應盡量簡化,避免繁複迂迴的程序。

至於有關本條例草案的果效方面,本人有兩方面的關注。第一, 本條例草案建議法官可按受害者的申請向另一方發出三類禁制令令 狀,對受害者提供不同方面的保護。本人認為,該三類禁制令令狀須 帶有足夠法律制裁,以產生應有的約束力,阻嚇接受令狀者不敢觸犯 令狀,引致家庭暴力事件的再度發生。第二,禁制令雖然是阻止暴力 事件進一步惡化的方法,但家庭暴力事件本身並非孤立性事件,背後 若 往往隱藏着很多日常家庭生活上的磨擦和矛盾,而很多個案顯示, 然家庭暴力事件得不到適當的處理,是容易再度發生的。因此,本人 認為要有效和徹底地幫助事件中的雙方面對問題,重新建立關係,單 靠禁制令是不足满的,必須透過家庭輔導,徹底幫助雙方解決問題。 本人建議法院在審理有關個案時, 可以同時考慮向受害者提供有關的 輔導資料,鼓酈受害者接受輔導。

本人期望有關方面能-

份考慮本條例草案在執行時的效率和果

效。本人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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