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這是一項全新的條例,對香港來說也屬於新概念,因此我希 望政府當局先行觀察它的效果,譬如說以三年為觀察期,然後再對下

列問題進行檢討:

(a)受害人取得救助的速度;

(b) 執行拘捕檵力有無任何困難。

我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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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假若將拘捕權附加於禁制令內,或假若發出驅逐令,法庭必

須事前聆聽被指稱有暴力行為的一方的陳詞;

(b)對使用暴力的配偶,法官可以提議他自願接受輔導。

我們希望政府及私人執業醫生在緊急的案件中,能夠從速提供所 需的證據,以支持申請人提出聲訴。

我們同時認為在一些有疑難的事案中,收容婦女的中心正好繼續 擔當一個重要的角色。我想在這裏正式向有關方面所作的寶貴貢獻道

我們實在樂於支持這條例草案。

- 葉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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