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這條例草案所提供的保障,應該適用於夫婦雙方,其至是同 居雙方,但不包括家庭中年老一輩被虐待的事件,然而,我 們將會密切注意老年人被虐待的問題,並尋求其他補救辦
法;
(b) 「子女」的年齡仍以二十一歲為上限,而非十八歲,理由是
使更多的子女能夠受到保障(第二條第(1)款);
(c) 同居者(第二條第2款)亦應受到保障,而且法庭應有權決
定該同居關係是否屬長期性質;
(d) 受害人如能證明被虐待,或實際上受到虐待的威脅,便可申
請禁制令(第三條第(1)款);
(e)必須證實身體確實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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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受到虐待的威脅,才
可在禁制令中附加拘捕樓(第五條第 (1) 款 );
(f)二十一歲以下的子女將由家長單獨一方申請要求保護。保護 婦孺條例只為單親家庭的十八歲以下子女提供保護,而十八 至二十一歲的子女則由刑事法則加以保護(第三條第(1)款
(b)段);
(g) 假若受驅逐令約束的配偶拒绝支付租金,而法庭相信他意圖 規避履行該項命令的責任,他可能會被控藐視法庭(第三條 第(1)款(c)段);
(h) 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可即時向高等法院申請到禁制令(第 四條),或向地方法院申請(星期日亦可),而法律援助則 可在二十四小時內辦妥;
(i) 禁制令內會說明有關該項命令和附加拘捕權的各項詳情(第 五條第2款),副本並會送往分區警署備案,以便在必須引 用時,警方人員能夠知道他們的權力;
若 (j)禁制令內的驅逐令和附加拘捕權,有效期最長為三個月,
作第二次申請,則可再延長,合計的期限可達六個月,但禁 止虐待令卻沒有時限(第六條 第 (1) 款和第7款)。
- 葉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