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龍肥
先生
,
+
一口
Appendix IV
最後警告信
街道
第
38
號固定攤位
延改者:查
台端經常未有親自在上述
之攤位营葉、根據小販附例第卅八项 台端身 為持牌人,必須親自透露該攤位而 台端曾於
身四十必
年
被警告有開該項達例事件 台端為本身利益起见 - 請於接到此函時,即 向本署畫面解釋 台竭經常不在襠位营業
浬即
由向
兹特警告 台端除非於接到本函後七天内 親自在該攤位恢復营,否則 台端之攤位可 能被收回,同時 台端 之陴照亦可能被取消 倘 台淌在該七日内己親自营業,惟日後的再 連續性不淫業者、則 台端之攤位仍有被收回 及牌照被取消之可能,
此
致
辦事處: 處:觀塘 觀塘同仁街政府合署六楼
市政事 署觀塘區
處
市政局助理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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