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號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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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涇啓者 一九八五年 月 十九日 來函申顉 位於渣甸坊

固定攤位 販牌照事,業已備悉

出(9)根

本局按照現行小販政策之規定 經已拒絕 台啜之申齮

後款據

七第香

七天

書定

台端如不滿本局之決定

第一

1

法例第一三

函條

發第

勇()段之規定

以書面向本局 齮覆檢上述決定。

此致

先生

市政局助理秘

譚錫

辦事處:香港灣仔愛群道

總署灣仔環境衞生辦事處

辦愛

群閣地下及 二

一九八玉年 4 月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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