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316

SECRET 高度機密

6. 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因此,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法律條文該如何在香港執行,應以不損害特別行政區的高 度自治權為要,才能成功地體現「一國兩制」這個概念,從而維持對 香港前途的信心。英方考慮過這個問題後有一些意見。中國國籍法無 疑是完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權限之內,除此以外,可能還有 其他與此性質相類的中國法律。因此,如能早日得悉中方對這個問題 的看法,和中方對這一類法律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問題上有什麼能顧 及到上文第2段所引述的聯合聲明的規定的看法,將會非常有用。

C.

基本法的解釋

7. 另一個有人提出的法律問題是解釋基本法的檵力。雖然聯合聲明 沒有直接對這問題作出規定,但聯合聲明把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權全檵 授予特別行政區法院。除上文第2段所列的規定外,聯合聲明附件- 第三節又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院 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依照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法律審判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 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包括基本法在内的所有「法律

不過,鑒於上 文第7段所引述的聯合聲明的規定,有必要全面保證特別行政區法院 的審判權。基於這個原因,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 十七條第四款對基本法所作的解釋應屬立法而非司法性質,換句話說 這項解釋應紙在宣佈以後的審判中發揮其效力,而没有追溯力。這 一點可以在基本法內訂明。由於該項解釋無論是以何種形式出現,都 具備基本法修訂條文的效力,故此特別行政區法院以後便必須遵照該 項解釋。

9. 關於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有人認為特別行政區法 院不應有懼解釋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範圍以外的基本法條文。這項 建議大抵是有見及聯合聲明附件一 第一節的規定:「除外交和國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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