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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機密
的是促使行政及立法機關竭力避免出現僵局的情況,而當僵局無可避 免時,亦可作為一個解決的途徑。記憶所及,這項權力從未在香港行 使,而本港亦從未發生任何可能導致當局考慮行使這項權力的情況。
14,解散立法機關的權力,可同樣授予行政長官。除此,亦可採用其 他途徑去解決可能出現的僵局。此外,亦可以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立法 機關自動解散,例如:立法機關連續兩次不通過財政預算案,或行政 長官拒絕簽署經立法機關以超過一個最低限額的票數(例如立法機關 成員總數的三份之二)所通過的法例。當然還有其他可行的辦法。無 論採用那種制度,這個制度的精粹是要有促成解決紛爭的作用,而不 應是作為令某一方佔取優勢的手段。不論以何種辦法去解散立法局,
都需要如現制一樣作出安排,以便在一定時間內選出新的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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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316
SECRET 高度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