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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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納的共識。不過,以往多年政府曾不止一次撤銷重要議案,那是因 為在提出議案時,無法獲得立法局或社會各界的支持。草擬法例往往 亦須要經過重大的修訂,最後才可獲得立法局通過,或獲得財務委員 會批准撥款。現行制度的成功,並不是由於委任議員對政府政策把不 批判的態度,而是因為這制度本身具備靈活性,使各方面有機會達致
共識。
10.如果要在一九九七年後的政府制度裡,保留現行制度中有效率和 制訂可以為社會人士接納的法例兩方面的優點,便需要保留現行的行 政和立法兩局之間的密切關係,並需要保留兼任行政立法兩局成員這 個制度。若將兩局議席的成員完全分開,便不可能保留這些優點。
提出政策性或動用公款的議案的動議權
11. 在現行制度下,只有政府當局才可向立法機關提出須要(或可能 須要 動用公款的議案(參照立法局會議常規第23,42,45,54 - 56,58條)。這是現行制度中重要的一環,因為政府稅收和公帑開支在 財政預算上是不可分割的。若授予立法機關提出動用公款的動議權, 將會削去財政當局管制公共開支的權力,此舉與現行制度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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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會議常規第39條對個別議員提出條例草案(即草擬法例)事宜作出 規定 這些條例草案通常是對公眾的重要性較為次要,
次要,例如修訂有關 教育、體育或同類團體的組織條文。除受若干條件約束外,個別議員 有權就任何事項提出立法建議。但實際上,通常是由行政機關提出重 要法例的動議。行政機關是基於政府部門的建議,經行政局通過後而 提出動議,或是相應立法局某特別委員會的建議而提出動議的。
立法局的解散
13. 現行制度下,總督有權在立法局正常的三年任期屆滿前解散立法 局。很多政治制度都賦予行政機關這種權力,以便解決行政和立法機 關之間出現僵局的情形。僵局的產生,可能由於立法與行政機關對財 政預算存有重大分歧而無法取得妥協,因而引致立法機關拒絶撥款, 也可能由於立法機關拒絕支持重要的政府政策或法例。該項權力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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