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将有关事宜纳入条例草案内。

该条例草案在立法局提出后,立法局便成立专案小组加

以研究,该条例草案 于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三读」时,

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中再通过技术性修订。该条例草案 于 翌 日

获 得 港 督 同 意,成为法律。

在一九八六年的预算案 演辞中,财政司宣布撤销一九八

四年税务(修订)条例的建议,由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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