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香港这个以民意为依归的政 府 制度 是 独特的,本港的

立法者就是参与推行这个制度的人士。一九七五年,当时

的 民政 司在一次向香港管理专业协会的演讲中,曾对香港

这种制度有适当的描述

DENTIS

「香港政府的运作是以民意,而不是以辩论为依归.........

个基于政纲而当选的新政府,大可以目空一切地对

待少数派,甚至是人数可观的少数派;这在香港是不会也不能

发生的。为达到民意共识的目的,须广泛和深入地进行咨询、

协商、和折衷等办法,这是 个依靠选举而当权的

(这些 )全都需要公众的参与......

政 党 难 于 接受的

而政府则必须从舆论。』

因此,在香港的政治辩论、各种不同的意见,及来自关

注团体的压力,都不比世界其他地方为少。香港有所不同

的是,政府及立法局透过一个耐心的咨询过程,对不论任

何 问 题 的 各 种不同意见取得协调,以期 得 到 最 合 理 和 最实

事求是的结果。

香港布政司署

行政及立法 两 局 事 务 组

一九八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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