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香港这个以民意为依归的政 府 制度 是 独特的,本港的
立法者就是参与推行这个制度的人士。一九七五年,当时
的 民政 司在一次向香港管理专业协会的演讲中,曾对香港
这种制度有适当的描述
DENTIS
「香港政府的运作是以民意,而不是以辩论为依归.........
个基于政纲而当选的新政府,大可以目空一切地对
待少数派,甚至是人数可观的少数派;这在香港是不会也不能
发生的。为达到民意共识的目的,须广泛和深入地进行咨询、
协商、和折衷等办法,这是 个依靠选举而当权的
(这些 )全都需要公众的参与......
政 党 难 于 接受的
而政府则必须从舆论。』
因此,在香港的政治辩论、各种不同的意见,及来自关
注团体的压力,都不比世界其他地方为少。香港有所不同
的是,政府及立法局透过一个耐心的咨询过程,对不论任
何 问 题 的 各 种不同意见取得协调,以期 得 到 最 合 理 和 最实
事求是的结果。
香港布政司署
行政及立法 两 局 事 务 组
一九八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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