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還必須解決中央和地方的關 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是一個聯邦制國家, 而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在單一制國家下,地方 自治政府的權力是中央政府賦予的,這種權力 並非地區政府自然享有,而是中央政府自我約 束,將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財權、對外 經濟活動權下放給特別行政區政府。但這不影 響香港特别行政區所能享受的高度自治權。事 實上,聯邦國家成員邦的自治範圍,都不包括 財政、金融、貨幣、關稅、刑法和民法等基本 法律、對外貿易、出入境管理、終審權方面的 權力。而上述權力香港特别行政區都享有了。 即使是世界上其他單一制下的地方自治政府, 也遠遠沒有如此多的權力。可以說,香港特别 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是打破了以往地方自治權的 極限的一個最新型、最富有生氣的模式。目前 世界上許多研究政治學、憲法學、社會學的 學者,都把「香港學一作爲熱門研究題材,原 因就在這裏

有人將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理解爲北京 個新港督駐港,代表北京管治香港,稱之 爲「一人治港」,這是錯誤的。行政長官的權 力來源跟港督的權力來源截然不同。港督的權 力來源是「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港督 代表英皇,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行政局、立 法局只是港督的顧問而已。港督的產生程序 港人無權參予,亦無權過問。整個政體的特點 是宗主國對殖民地發號施令。港督對英廷負責 ,不必對港人負責。但香港特别行政區的行政 長官是港人參與選舉或協商產生的。中央政府

的任命,是由於香港自治權由中央賦予的緣故 。行政長官在香港主權問題上要對中央負責 但是,在基本法列明的自治權力範圍之內,則 必須對港人負責,即對選舉或協商產生行政長 官的機構負責。這個選舉或協商行政長官的機 構如何組成?完全可以在基本法的討論中廣徵 民意 集思廣益,得以解決。

將來香港立法機關的權力,也不能像殖民 地的立法機關那樣,成爲行政長官的顧問,或 是御用的「民意工具 」。立法機關必須能對行 政機關產生 約作用,擁有監督權、財權、 法審批權。基本法將規定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 這對於殖民地官委議員制度來說,是一項革 命性的改革。九七以後的立法機關所反映的民 極,並不是集中反映某一個階層的民意,而是 反映各方面的聲音,反映社會總體利益的民意 。香港的民主不能以政爭不斷,政局動盪作爲 代價。香港實施民主的目標,應保證能制衡行 政機構不侵犯香港居民的自由、不改變香港的 生活方式、不阻礙香港的經濟發展,不因照顧 某一階層利益而損害另一階層的利益。

第二,政治架構應能協調各階層利益。 個各階 特別行政區政制,應該是 層和諧共處、互諒互讓、協調合作、同心同德 建設香港的政制。這種政制,應該盡量減少尖 銳的階級對抗和不和。凡出現尖銳對抗,政治 動盪接踵而至,良好的投資環境亦隨之消失, 資金抽走之後,香港只會變成一座「死港」,

對誰也沒有好處。北京比誰都害怕香港出現「

階級鬥爭 」,這是十分可信的。

什麼條件下才會現現尖銳對抗呢?一般地 說 一是資本家控制了上層權力,只顧自己賺 錢,所有法令政令都是「劫貧濟富」,而中產 階級沒有出頭機會,草根階層福利減少,日益 貧困化。這種情况下,政局就很難安定,草根 階層會起來造反。一是草根階層控制了大局, 不斷要「免費午餐」,福利的膨脹超過了香港 經濟增長速度 晶權力過大,如同英國六、 窒碍了投資慾望,使資 七十年代的工會 本家再不能賺錢。資本家只有加强政治權力鬥 爭,爭不過就撤走

那麼,怎樣才能調節政治權力分配,避免 走向極端?怎樣才能保證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 的主要人選能落在比較持平、穩重、注重整體 利益,而非只注重自己所代表的團體、階層或 黨派利益呢?人們不能不慎重思考「一黨獨大 」或全部直接選擧的正面或負面效果。如果政 制的設計使得香港山頭林立、政黨傾軋,不穩 定、不明朗的因素大大增加,這種設計就要避 免採用。如果能保持多元化特色,又使各個階 層能夠協商對話,互相依存,互相照顧,那是 較好的辦法。有人以爲委任制是減少不可知因 素的方式,但是,這種方法並不符合民主的潮 流。看來,按照功能團體組別,按照各階層的 利益,劃分一定的代表比例,代表由直接選舉 產生,是較可行的。或者是定出一部分代表由 全港直接選舉產生,一部分代表由功能團體選 舉產生,也會使得政治權力分佈較爲均衡。 在西方的選舉制度中,有兩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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