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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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會議:立法局除短期的休會外,每週舉行一次公開會議。
此外,立法局每週的工作亦在其他公開和非公開的場合進行 (請參閱下文各段)。議員可以用英語或粵語發言,並設有即時
傳譯服務。
(b)主席: 總督在香港時,擔任所有立法局會議的主席,並擔 任立法局全體委員會的主席。在總督離港期間,由總督委任的 一位議員代替總督出任主席(通常由布政司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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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首席非官守議員:由總督委任一位資深的非官守議員出任立 法局的首席非官守議員。這項委任是依照慣例進行,而不是根 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的規定進行的。他(或她)負責帶領、而非指 導立法局其他議員,並就一般公眾事務,以及有關立法局及行政 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的事務與總督和布政司進行磋商。(行政 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的組織,是根據行政局和立法局的非官守 議員的長久慣例而成立的一個組合:請參閱下文第19段。)
(d)立法:除了較少有的私人和非政策性的法案外,所有法案都 是由官守議員,如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或主管各主要部門 的司級公務員代表政府當局提出的。每一法案必須經過三讀及
· 次委員會審議階段。法案在每個階段時均須提出表決,並由 大多數的表決作定。直至現在為止,對立性的表決的情況甚為 罕見: 通常法案是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中(或之前)經全體議員同 意後作出修改,或在罕有的情況下,撤消法案以便作出進一步 的考慮。經立法局通過的法案獲總督同意後,均公布成為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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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質詢: 非官守議員可就廣泛的事務向政府提出質詢,以便 知悉詳情,或要求政府施行措施。官守議員代表政府當局答覆 這些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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