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行政長官的權力

18.

總督行使的權力已在第一號文件有所列明。聯合聲明亦已把若

干項權力賦給行政長官。要使目前總督的權力和將來行政長官的權力

達到銜接,對行使下列各項權力需要作出安排:

(a)提名行政機關的成員;

(b) 主持行政機關的會議;

(c)提名主要官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款);

(d) 根據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三款所規定的程序,任命和罷免法

官;

(e) 透過公務人員及其他辦法執行行政機關的決議和立法機關

通過的法律;

(f) 考慮法定的和由行政程序允許的上訴事件,批准特赦和減

免刑期,和依法律規定執行一些與對外法律問題有關的事

務(例如引渡和遞解出境等);

(g) 根據香港法律規定,委任各類委員會及小組去執行法定及

諮詢任務;

(h) 根據香港法律的規定行使一些行政事務的權力,例如批售

土地,封閉道路等;

(i)維持治安(聯合聲明第三款第二節);

(j)在特別行政區獲授自治權的一切事務上執行職務,如有需

要時得徵求立法機關的同意。

行政機關的權力

19.

香港法律將若干權力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即總督和行政局議

員集體行事)。事實上,現在的行政局是個集體決策機構(參閱第一號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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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根據聯合聲明,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 要 使兩種制度銜接,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便須賦有下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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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一切政策問題(包括向立法機關提交立法草案)上接受行

政長官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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