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由其他形式的選舉團( 以下稱為協商團 )協商産生;如有 必要,可在協商後進行選舉。這種辦法可使選舉有較廣泛 的基礎。若按這個基礎進行甄選,有幾種可行的辦法,包 括由以下各類人士組成協商團:當時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 關成員、以前曾經出任香港行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人士、 現時立法局功能團體的各個組織的代表(參閱第一號文件 第12段)、由在聯合聲明中所闡釋的當地居民所組成的其 他全港性的組織代表,包括在社會上有聲望的機構的主席
和前任主席。
8. 在香港目前的發展階段中, 個任由候選人競爭的普選方法 (即上文所述(a)項的選舉辦法)似不會受香港市民歡迎。市民會認為 這是一個重大和基本上的改革,而且更可能形成一個極為緊張的政治
對立局面,從而引致社會不安。
9.
由立法機關的議員以大多數票選出行政長官(上文(b)項所述的 選舉辦法),是一個較易使人明白的辦法,並可藉此確定行政長官得 到立法機關的信任,亦有助於處理政府的事務。採用這種辦法,除聯 合聲明所提及的組織外,無需設立其他組織,而且亦很可能受很多香
港市民的歡迎。
10.
如採用設立一個更廣泛的協商團(上文(c)項所述的選舉辦法 )的方法,將必須設立一個聯合聲明裡沒有提及的新的組織。香港並 沒有經驗可供參考,以便判斷協商團應如何運作;而且,由於這項措 施是前所未見的,因此很可能引起懷疑。在另一方面,若組合成份與 操作辦法能獲得一致的意見,這種方法或會受香港市民歡迎。例如: 該團的會議是否公開?候選人是否祇能在獲得協商團成員的支持後才 獲提名?假如是這樣,獲提名的人數若干?此外,假如不能就一位候 選人取得一致的意見,會否以選舉方式選出?這種協商團辦法可使選 出的行政長官得到更廣泛的支持。
11.
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通過上述 辦法之一産生後,將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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