銜接的問題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九日,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在 北京舉行會議。中英雙方在會上同意,一九九七年以前香港政制的改 革和一九九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制,有銜接的必要,並且認 為雙方應在没有成見的基礎上,就這問題進行討論和交換意見。
2.
香港代議政制的發展,是根據現有的良好制度而進行,將來亦 可按照港人的意願作進一步的發展。第一號文件說明香港現有政制下 各機構的實際運作情況,以及政府結構中各單位,特別是總督、行政 局和立法局間的相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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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號文件說明目前香港市民對於一九八七年進行檢討後政制 進一步發展的意見。基本上不會有很多人要求對政府的結構作根本的 改革:大部份的注意力,將會集中在應否以直接選舉的方式選出部份 立法局議員,和立法局主席職位的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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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
4.
根據聯合聲明第三款第十二節的規定,聯合聲明內所載的基本 方針政策和該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將以基本 法規定之:聯合聲明對於將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結構和運作有 以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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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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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b)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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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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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立法機關享有立法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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