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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來決定

之中,香港各界的意見,包括英國政府的意見

香港政府的體制有什麼優點呢?英國官員

寫道:「政府負責制定政策的人士並非民選, 他們更有自由表達整個社會的意見,而毋須只 替其黨派說話。由於他們毋 競選連任,各項 政策更能貫徹始終,持久 行,的確是其他實 行民主政制的地區所罕見。 」「 總督由女皇任 命,位高權重。總督是行政首長,掌握發號施 令的最終權力。以總督爲首的行政局是政策的 決策機關,作用與内閣相同。」「立法局議員 大部分爲非官守議員,由社會人士擔任。在立 法方面,該局實際上亦保留否決權,因爲總督 雖有權酌情贊成或反對某項法案,但必須在法 案通過後始能採取這項權力。任何法例獲得通 過之前,須得立法局同意,這當然包括撥款法 案中的有關財政安排。」「立法局會議中,從 來沒有「可耻』 「下台」等激烈的言辭。原

許家屯談港英推行的政制改革

長員

長及負責

因之一與香港的諮詢制度有莫大關係。 」「 前 任總督麥理浩一九五九年作以下評述:「...... 本港由於情况所限,並無設立民選議席,有鑑 於此,議員本其觀察所得,思考、策劃或提出 某些決策時,不應取易捨難,只顧及部分人士 個別團體、某種行業、某個地區或階層的利 益,而應以整個社會的利益爲出發點。」「立 法局和政制有關的工作是檢討政府的施政成效 促使有關方面匡正。立法局透過政府帳目委 會 履行這項任務。委員會可要求各機關首 釋部門的財政狀況,最後委員會

完成報告書,即提交立法局省覽,並向市民公 佈有關內容。 」「非官守議員可在詢問時間, 就本港社會各方面的問題,向政府高層人員

開提出質詢。」「今日的香港和香港制度,不 是非驢非馬,而是一個絕無僅有、彌足珍貴的 智慧結晶。 ]

英國人在中英談判中的策略是明顯的,他 們首先是想用交出主權,換取保留治權。但當 知道在談判桌上達不到這個目標時,他們就大 香港原有致制是香港繁榮之柱石,要求保留 這種制度,而保留這種制度又缺少不了英國的 官吏專才,以利在一九九七年之後保留英國的

但是,曾幾何時,中英協議墨

香港居然出現了對政制大變特變的改革,不是 「 還政於中 」,而是「還政於民」,而這個「 民 」,是扶植英國人信得過的、能在一九九七 年以後體現英國外交和經濟利益的人物。代議 政制有關選學團的選舉制度和情况,都顯示這 種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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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制出現了大變

人們在觀察「政制改革」時,往往只是注 意到立法局逐步由委任制變爲選擧制;選舉制 採間接方式好抑或是直接投票好,而忽視了更 重要的內容,即由原來倫敦直接派出官吏管理 香 的政權,港府作爲一

鳥敦負責的地 方政府,大變爲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港府權 力不再來自倫敦,而是來源於香港有權在立法 局選舉中投票及影響選舉結果的部分人士(不 是全體香港居民,因爲立法局選舉中的功能團 體和區議會的選舉都是受到某種控制的), 港府將來僅是對立法内的佔七成以上受操縱的 、因爲受英國人提拔而感恩的高等華人負責。 港府以後不再向英國政府負責,也不必向一九 九七年後的中國政府負責。香港雖無國家之名 實質上是一個獨立的「國中之國」。

第二個巨大變化是:原來的香港的政制, 行政長官是權力中樞和決策者,各機關首長由 港督委任,向港督負責,而立法局僅是一個有 問責的諮詢機構和立法機關(其實,立法程序 是行政局負責草擬,立法局做橡皮圖章同意批 准)。但是,隨着「

年立法局權力及 特權法例」的通過,香港的政權結構已經出現 在 質的變化。香港立法局逐步邁向決策機關, 隨着將來 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部長制、 委員會制的推行,權力中樞轉到立法局身上, 而且,根據港英高官的透露,各司級官員要對 立法局委員會負責,而且行政長官委任司級官 倒時,由立法局擧荐,港督僅如英女皇一樣 在委任問題上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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