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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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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I
關於美國駐港總領事舘簽發
不限期旅遊或經商入境簽證的聲明
美國駐香港總領事 舘已獲美國國務院授 權,可對香港英籍護照 及身份證明書(Cl ) 持有人簽發兩類「不限 期」的非移民簽證,即 B|一(赴美短期經商) 和B-二(赴美短期旅 遊)兩類入境簽證。「不 限期」的意思即是該簽 證的有效期與旅行證件 本身之有效期相同。
只有那些顯然在相 當長時期內有旅行需要 並且看來有意保持其非 移民身份的人上,才可 獲簽發此等不限期的簽
授權美國駐港總領
事館簽發不限期簽證, 乃是基於美國簽證法律 對互惠原則的承認。香 港對於那些入境逗留時 間不超過三十天的美國 人並不要求簽證。美國 對所有各國請美人士 (加拿大人除外)都規 定要有入境簽證,但對 那些不要求美國人辦理 簽證手續的國家或地 區,則可給予該地人士 簽發不限期的經商或旅 遊簽證。
美國對香港的簽證 政策的這項改變,乃是 美國在全世界範圍內以 互惠爲基礎所採取的方 便旅行措施的一部份,
同時也在於減輕美國駐 外領事館官員的工
茲提請現時持有 二有效
境簽證的人上注意:
凡持有有效的非移 民入境簽證者,除非其 簽證的有效期不足四個 月,否則美國駐港總領 辜舘將不予簽發不限期 的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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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新聞處
香港花園道二十六號 電話:五—–二三九〇一一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