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三次 詢委員會籌組辦事處
通訊處:香港郵政總局目前138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執行委員產生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
委員會章程》第9·2條“諮詢委員會執行委員名額不少
於十五人,不多於十九人,由諮詢委員會成員協商、推
選產生”, ,現制定《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執行委員產生辦
法》如下:
執行委員名額
執行委員名額定為十九人。
執行委員候選人提名辦法
1. 每位諮詢委員會成員最多可提名十個候選人(
如提名超過十人,該提名表無效),提名時無
須其他諮詢委員會成員附議。
2. 諮詢委員會成員可自我提名。
3. 諮詢委員會成員將提出的候選人名字填入提名
表格後,交囘諮詢委員會籌組辦事處轉臨時召
集小組。未克依時提交提名表格者作棄權論
4.臨時召集小組收到所有提名表格後進行統計,
凡獲得二十位或二十位以上的諮詢委員會成員
分別提名者,均為執行委員的正式候選人。
5. 提名表格須於12月4日中午12時(以收件
時間為準)前交到中環皇后大道中70號連卡
佛大廈8字禱諮詢委員會籌組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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