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任命。

32、港督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所以中央政府

33.

有關外交國防的事務都經由港督布里 駐在香港的軍隊和

中央政府官員都要向他首古 由他詞中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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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有政區除有譽 也許宝需要有其他武装力 來輔助警察工作。民安隊可由現有的輔地兵發展而成。 他 們將多數是香港人。假使他們在國內再接受訓練,也可以 成為正式的人民解放軍,駐紮在香港。他們都要受港督的

指推。

34、中央政府各會部各省中必要時都可以派人來香港工作

務上他都可以與主管單位直接聯系,但制度上必須受港督

的統轄,因為他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最高的代表。

35、港督有全權任免,升降,賞罰全香港司法人員、公務人員、 警衛人員、廉政人員等等(聯合公報附作 第三第四條)。 36、港督(除受中央政府指揮負責對外防衛外)完全負責對否 港特别行政區的内部治安.除警察總長和民安隊長、廉政 公署署長都向他負責之外,還建議港督和其他行政官員--

起,組織一個保安委員會,詳見下述。

立法局

37 立法局除港督外山三種不同議員所組成

(1)三分之一 議員由顧問局就顧問中互選產生。

(2)三分之一截員由功能同體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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