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國人民意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開展咨詢活動。

六、職能

甲,廣泛收集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的各種意見和建議,向草

委會反映,亦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乙、接受草委會的咨詢。

丙、有要時將收集到的意見進行整理和綜合分析,供草

委會參考.

七、工作方法

姿委會與社會人士、各社團和各類咨詢組織保持聯系,對 所提出有關基本法内容的意見及建議,本團結、民主協商精 神,深入研究,兼容並蓄,不求一致,並將各種不同意見分列, 次序,向草委會詳實反映。除程序技術問題可採取表決方式處 理外,凡與基本法內容有關的問題,均採民主協商方式,不採 表決方式處理咨委會之工作程序可自行制定附則。.

八、成厥

甲,凡贊同咨委會宗旨及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有資格被邀請或被接納推薦而邀請爲咨委會成員:

1.本港各界有代表性之人士包括公務員,能起溝通社會窪

不同階層人士之作用者;

2.

Page 165Page 166 2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