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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國人民意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開展咨詢活動。
六、職能
甲,廣泛收集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的各種意見和建議,向草
委會反映,亦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乙、接受草委會的咨詢。
丙、有要時將收集到的意見進行整理和綜合分析,供草
委會參考.
七、工作方法
姿委會與社會人士、各社團和各類咨詢組織保持聯系,對 所提出有關基本法内容的意見及建議,本團結、民主協商精 神,深入研究,兼容並蓄,不求一致,並將各種不同意見分列, 次序,向草委會詳實反映。除程序技術問題可採取表決方式處 理外,凡與基本法內容有關的問題,均採民主協商方式,不採 表決方式處理咨委會之工作程序可自行制定附則。.
八、成厥
甲,凡贊同咨委會宗旨及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有資格被邀請或被接納推薦而邀請爲咨委會成員:
1.本港各界有代表性之人士包括公務員,能起溝通社會窪
不同階層人士之作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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