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Q 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在政治制度和權力分配上的關係,必須在基本法内有明確和 清楚的界定和劃分。基本法應當指明,除了中央所特定保留的權力範圍外(如外 交、國防、制訂基本法等),其他一切的剩餘權力(RESIDUARY POWER
皆屬於香港特區政府。這種界定方法有兩點優點:權力範圍界定清楚,不會 混淆,雖然只是原則上的。其次,就是不會留下一些沒有界定的範圍 (UNDE- FINED:AREA)。這樣,中央和地方若沒有特殊安排,在原則上是不會有共同行 使權力的範圍(AREA OF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C 若基於上述a. Q. 兩點原則,香港政府在行使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權時,任何人皆 無權就香港特區政府的決定向中央政府上訴;中央政府亦不應過問或處理任何有 關香港政府的決策和立法的投訴,當然除非投訴的問題涉及中央的權力範圍, 1. 為了鞏固香港的高度自治,基本法應該指明任何過用於香港的法律,必須在香港 立法機構通過,方可生效;中央政府不應直接爲香港立法。就是基於履行香港的 外交和國防所需,也得經香港的立法機構制定有關法律。當然,香港政府有責任 適當的行使立法和行政權,使中央可以爲香港履行法定的任務,如外交和國防。 e.所以就處理香港本身事務而言,中央和香港政府是在地方分權制度下 (TERR - ITORIAL DIVISION OF POWER) 互相聯繫(CO-ORDINATE)和合作
。就國家整體事務而言,當然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權代表中國全權處理,所以中央 政府是處於最高的領導地位。
(3) 香港如何能夠保持現有的國際參與和聯繫:
3. 爲了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基本法要明文授予香港政府有非 政治性的對外權力。例如以地區身份簽署有關經濟、貿易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條約 ,和參與有關的星際組織,在某些海外地區設立專員辦公室,以照顧香港本身的 經濟利益等。當然,香港任何的國際參與,只能代表自己本區,而絕不能侵犯8 家和中央政府的權益。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又應有責任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以保障香港不會因爲與英國 新絕官式關係而受到打擊。例如:現時香港一些很重要的國際利益,是透過英國 代爲參與下列的協約而受到保障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 MULTIFIBRE AGREEMENT, BERNE CONVENTION ON COPYRIGHT PARIS CONVENTION ON INDUSTRIAL PRO-
PRTY 等等。中國政府應該積極參與上述組會,以保障香港的利益。在中國駐外 貿易代表團中,香港應該有權委派一些代表,以照顧香港利益。
G 中央政府把一些有關香港對外的權力和政策,在基本法内訂明
t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