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秘监長商誠聘請,並在咨詢委員會經費內發
給薪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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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機
咨詢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由執行 委員會決定或由咨詢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成員提議,召开特别会议。 凡召開全體會議,須於會前十四天發出通知,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由正副 主任決定或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召开特别会议。凡召 開執行委戤會會議,須於會前七天發出通知。
咨詢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執行委員會會議均由主任擔任主席 主任缺席時,則由與會副主任互相推舉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 咨詢委員會的各種會誼(包括全體會議、執行委員會會議、專業 小組會雞及修草會越),須要最少一半有機出席該會議的成員參
加,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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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
修章會議須經三分之一咨詢委員會成員簽署动议,議程於廿一 天前提出後方可召開。修方案須經咨詢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 並有全體成員的四分之三赞成,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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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咨詢委員會經費由發起人先行耨集,不足之由咨詢委員會 繼續莪集,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咨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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