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关于土地契约
九八
地的
:
民,
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自《联合声
明》生效之日起,按下列规定处理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
他有关事项:
续期
法律
:
日止
一、《联合声明》生效前批出或决定的超越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
权利,以及该声明生效后根据本附件第二款或第三款批出
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
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
予以承认和保护。
三十
交纳
补地
百分
金。
二、除了短期租约和特殊用途的契约外,已由香港英
国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满期而没有续期
权利的土地契约,如承租人愿意,均可续期到不超过二○
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不补地价。从续期之日起,每年交
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
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至于旧批约地 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
日止
十公
所用
英国
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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