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关于土地契约

九八

地的

:

民,

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自《联合声

明》生效之日起,按下列规定处理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

他有关事项:

续期

法律

:

日止

一、《联合声明》生效前批出或决定的超越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

权利,以及该声明生效后根据本附件第二款或第三款批出

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

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

予以承认和保护。

三十

交纳

补地

百分

金。

二、除了短期租约和特殊用途的契约外,已由香港英

国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满期而没有续期

权利的土地契约,如承租人愿意,均可续期到不超过二○

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不补地价。从续期之日起,每年交

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

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至于旧批约地 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

日止

十公

所用

英国

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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