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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

府,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

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

区自行处理本附件第十一节所规定的各项涉外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

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相当于

“司”级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

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行政

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机关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

还可使用英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

外,还可以使用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

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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