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小组将继续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为止。
九、联合联络小组在北京、伦敦和香港开会。每年至
少在上述三地各开会一次。每次开会地点由双方商定。
十、联合联络小组成员在上述三地享有相应的外交特
权与豁免。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联合联络小组讨论情况须
加以保密。
十一、经双方协议,联合联络小组可决定设立专家小
组以处理需要专家协助的具体事项。
十二、联合联络小组成员以外的专家可参加联合联络
小组和专家小组的会议。每方按照讨论的问题和选定的地
点,决定其参加联合联络小组或专家小组每次会议的人员
组成。
T
十三、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程序由双方按照本附件规
4:A.
定讨论决定。
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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