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种纤维协定及其他国际性安排所需

采取的行动,

(二)两国政府为确保同香港有关的国际权利与义务继

续适用所需采取的行动。

五、两国政府同意,在联合联络小组成立到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的后半段时期中,有必要进行更密切的合作,

因此届时将加强合作。在此第二阶段时期中审议的事项

包括:

(一)为一九九七年顺利过渡所要采取的措施;

(二)为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

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就此类事项签订协议

所需采取的行动。

六、联合联络小组是联络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不参

与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

用。联合联络小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只在联合联络小组职

责范围内进行活动。

小点组

七、双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级的首席代表和另外四名小

组成员。每方可派不超过二十名的工作人员。

八、联合联络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联合联 络小组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以香港为主要驻地。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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