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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教育制度。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方面
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及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
试制度、学位制度、承认学历及技术资格等政策。各类院
校,包括宗教及社会团体所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
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选用教材。学
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十一
在外交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
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
有关的外交谈判。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
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
育等领域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
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定。对以国家为单位参
加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
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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