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香港作为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

的地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

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香港特别行政区继

续沿用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按中央人民

政府关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 机登记册。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

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

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以及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

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

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要

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航空公司,

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

返航班。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

行政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华人民共和国其

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签订。

为此,中央人民政府将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和

商各为输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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