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
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
准。对退休或约满离职的人员,包括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将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
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及福利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 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
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各主要政府部门(相当于
“司”级部门,包括警察部门)的正职和某些主要政府部门
的副职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
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
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上
述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和其他公务人员一样对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公务人员应根据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命和 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 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 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
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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