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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

检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

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主要法官(即最高一级法官)的任命和免职,还须由行政长

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的任免制

度继续保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

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

参加审判。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关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

任何干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

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

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外

国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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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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