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
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 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 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 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 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 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 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 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 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 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 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 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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