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項問題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給何世柱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

程肺

和塵

石埃

。規

何世柱議員問:根據

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賠償)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本局可就進行建築工程和石礦產品的價值,訂定有關的徵稅率。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

(甲)是否有意向本局提議減低這個徵稅

多徵

少稅

?率

(乙)若然有意 新訂的徵稅率會是多少?及

( 丙 )新訂的徵稅率由何時起生效?

政定

主席先生:

我可證實政府是打算提出表決一項建議 (賠償)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減低徵稅率。

即根據肺塵埃沉着病

A

根據該項建議

元項

由築

由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建築工程價 值超過一百萬元 所用的徵稅率可獲降低百分之二十五

,

即由百分之 零點二降為百分之零點一五、而石礦產品的徵稅率則降為百分之零點

我想在十二月四日在本局提出表決

本局提出表決是項建議 議。如果獲得通過 則將於十二月六日在憲報 刊登減徵 率事

刊在

,

並訂於一個月後生效。

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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