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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教育統籌司韓逹誠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根據肺塵埃 沉 着 病(眙 償 )條例第四十條所提出的決議案

本人謹依照議程表提出動議

:

有關因肺塵埃沉着病而死亡 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和須經常受 照顧的僱員,以及這些僱員每日的醫

的醫療費用 肺塵埃沉着 病(賠償)條 例所規定的最高和最低賠償額 均與僱員賠償條例所規定者相同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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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本人建議增加賠償額,以便與僱員賠償條例所 規定者達成一致 於增加的賠償額

·

已列明在本人剛才動議的決議案

案根

。據

草埃

案沉

現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賠)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 ,為立法局擬備 決議草案。是份草案載有建議中的修訂事項。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動議

JAAM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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