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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法案第二十三條規定:港督得為每一選民組委任一位選舉主任和老 位助理選舉主任。法案第二十四條規定選舉主任須負責監督選舉進行。法案鄰 二十五條規定:輕微違反選舉規例事件並不足以使選舉結果失效,而選民登記 册內載的輕微失實資料(例如選舉人姓名或身份證號碼不準確情事)亦不足以導致 選舉結果失效。法案第二十六條規定:除非有人用選舉質詢書對選舉的合法效 力提出質詢,否則,即可推定該次選舉具有合法效力。法案第二十七條就選舉 主任或其屬員可能觸犯的罪名作出規定。任何檢控,必須事先徵得律政司同意 ,方可進行。法案第二十八條規定:港督得制定與選舉監督工作和選舉進行程 序有關的規例(例如關於指定投票站、各選舉團選民組功能選民組進行選舉 時的投票程序以及點票工作等的規例)。
定。
4- 四
法案第七部(法案第二十九至第四十條)是關於選舉質詢書事宜的規
圭、 凡擬就一次選舉的事提出質詢,必須使用選舉質詢書提出,而法案 第二十九條列明可據以提出質詢的理由。法案第三十條規定:選舉質詢書得由 十名或超過十名選民聯名提出;若候選人提出質詢,則僅須由一位候選人提出 即可。法案第三十一條定明質詢書的答辯人選。法案第三十二條定明高院原訟 庭在處理選舉質詢書事宜所具有的權力,以及定明首席按察司有權制定有關 規則。法案第三十三條規定:選舉質詢書限於在選舉舉行之日起計兩個月內提 交。法案第三十四條就有關費用的保證金一事作出規定。法案第三十五條規定 :選舉質詢書內所提出的任何質詢,均須由高院原訟庭作出裁定。法案第三十 六條就選舉質詢書的撤回和質詢人的替換等事宜,以及就替換質詢人後的費用 事宜,作出規定。法案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是關於選舉質詢書質詢人死亡而 中止事宜。法案第三十八條就替換答辯人事宜作出規定。法案第三十九條規定 :假如高院原訟庭裁定一位民選議員並非依法有效當選,則在該項裁定提交布 政司前,該位民選議員(在執行議員職務時)所作出的任何行動,均屬有效。 法案第四十條規定:在高院原訟庭裁定一位民選議員的當選無效後,則該位議 員必須終止履任議員職位。
法案第八部(法案第四十一至第四十六條)就雜項事宜作出規定。
七、法案第四十一條就選民可將其投票情況保密一事作出規定。法案第 四十二條授權港督向公務人員發出有關指示,但該等公務人員並不包括以司法 職責身份行事的人員在內。法案第四十三條規定:選民登記主任得制訂與選舉 有關的指定表格和公告等。法案第四十四條就立法局民選議員或聲稱為立法局 民選議員人士可能觸犯的罪名,作出規定;該條同時授權高院原訟庭宣佈取消 一位立法局民選議員的資格,以及頒發禁制令,以禁止該位人士履任立法局民選 議員職位。法案第四十五條規定:針對觸犯所指罪名的起訴,必須在所指犯事 之日起計三年内提出。法案第四十六條授權港督會同行政局修訂第一及第二附 表
志
法案第一及第二附表分別列明各選舉團選民組、各功能選民組以及 各( 功能 )選民分組,並同時對有資格成為這些選民組和分組選民的人士加以 鑑定,並且定明每一選民組和每一分組所佔的民選議席數目。
法案如通過立法,將須增加若干額外人手。至於辦理一九八五年的 選舉事務所需費用預計為數不會超逾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