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该日以后出生者,不得取得第一节中所

述的适当地位。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其他地方的联合王国的领事

(所持的护照延长期限和予以更換, 官员可为第一节中提及的人续签和更换护照,亦可给他们

包括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出生并且原来在他们护照上的

子女签发护照。

四、根据第一节和第三节已领取联合王国签发的护照

包括

的人或

在该护照上的人,经请求有权在第三国获得英国

的领事服务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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