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对行政部门的行为向法院申诉。

宗教组织和教徒可同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

关系,宗教组织所办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均可继续存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

区宗教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

原则为基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

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将继续有效。

十四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按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法律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载明此项权利 的永久身份证者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 当地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

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

后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

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

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只

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其他人。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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