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土地契約

在「聯合聲明」生效前批出而超越一九九七年的所有土

地契約,將獲得承認和保護。

二、除了短期租約,所有一九九七年或以前滿期的土地契約

,如承租人願意,均可續期到不超過二二四七年,不補

地價。

三、這些續期土地契約,將需繳交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

值百分之三的租金。

四、依據上列條款,香港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過二○四七

年的新土地契約。

五、新批土地的數量每年限於五十公頃。

六、隨着「聯合聲明」生效,立即在香港成立土地委員會,

由中國政府和英國政府指派同等人數的官員組成。土地 委員會將會負責決定一九九七年之前五十公頃限額以外 的土地契約事宜。

(F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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