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6)
1
航運及民航
香港的私營航運及裝箱碼頭可以能續自由經營。京在香 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予以保留。
二、香港政府將負責訂定航運政策,香港可繼續進行船舶登
記,並可用「中國香港」的名義發有關證件。
三、外來船舶可根據香港法律進出香港港口。
四、本地的民用航空服務和航空公司可以繼續經營。凡不涉
及往返、經停中國內地的定期航班,均由香港政府管理。
五、香港政府將獲授權簽發在本地經營的航空公司執照,設 置自己的飛機登記冊,自行管理機場,以及對外國航空 公司簽發許可證。
踌
702
.
1
1
]
]
f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