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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
至一九九一年,行政局最終之成員比例應為:
(i) 至少八位由立法局非官守議員互選出之議員,
(ii)
兩位由港督委任的議員,
己
四位當然官守議員。
上述各項辦法分兩個階段,在一九八八年及一九九一年
隨着立法局在各該年度之選舉完畢後實行。
香港總督 (第七章)
() 港督不再為立法局主席,而代之以一名主持立法局會議
之議長。該議長初期在一九八六年由港督與立法局非官
守議員磋商後委出。但其後由一九八八年起,每三年一
次,在立法局選舉後,由立法局議員中自行互選一人出
任。
港督仍然繼續主持行政局會議,但於一九九一年,在行
政及立法兩局選舉新辦法實施後,港督原有決定應將何
種問題提交行政局討論及與行政局建議相背而另行自作
決定之權力將予撤銷。但港督可根據法律,在若干問題
上作出其個人決定,除此之外,港督必須接納及執行行
·政局之決定。
田 在一九九二年,實行由行政及立法兩局全部民選非官守
議員組成之選舉團,根據選舉程序遴選港督制度。
65. 要實施各項改變,必須修訂有關之憲法文件如英皇制誥,及
皇家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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