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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有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 可能還有其他這類的選民組別
應有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不過,這些組別必須足以代表社會上 某些人數相當多而重要的團體或階層,例如一些傳統性組織和其 他主要行業等,便可選出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每個這類選民 組別所選出的代表數目,則視乎其人數多寡及重要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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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綠皮書建議,這種間接由
這種間接由上述兩類選民組別推選代表爲立 法局非官守議員的新措施,在開始的時候,應分兩個階段在一九 八五年及一九八八年實行。選擇這兩個年份 是假定所有立法局 非官守議員的任期均為三年。因爲 爲區議會選舉也在這兩年舉行 而選舉團的成員,大部份將是區議會的民選議員 如果等待下. 屆市政局和新的區域議局在一九八六年進行選舉後 才開始實行 此一新措施,便會將實踐全部建議的日期延遲一年。再者,雖然 這樣可以給予一九八五年新選出的區議員有更多時間去熟習其工 作,但對參加競選連任的立法局議員來說 他們每三年便要面對
為期十八個月不明朗的個人政治前途 然而 倘若立法局的選舉 是在區議會選舉的年度內的九月份舉行,則這段個人政治前途不 明朗的期間,只為六個月而已。因此,較為理想的安排,將會是 區議會和立法局在同一年度進行選舉,這樣可使議員在下一次區 議會選舉前,有一段為期兩年半明朗的個人政治前途。
40. 同時,由於由選舉團及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選出立法 局非官守議員的選舉辦法,將分期實行,故本綠皮書建議逐漸減 少委任非官守議員的數目,到一九八八年減至十六名。
41. 至於立法局官守議員方面
守議員方面,本綠皮書建議由政府主要行政官
員,卽布政司 財政司及律政司繼續出任為立法局當然官守議員 作為立法局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同時亦有需要照目前一樣,由 若干名政府官員出任立法局議員,負責將與他們職權範圍有關的 新法例,正式提交立法局;並在草擬法例經行政局批准後,與由 非官守議員組成負責詳細研究該項法例的專責小組,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