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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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毫無疑問,立法局應繼續負責制訂法例的工作,並透過財務 委員會和政府帳目委員會 繼續控制和監管公帑的運用

公帑的運用。立法局 亦應保留就市民關心的事務向政府提出質詢及辯論政策問題的權 力。目前立法局的各項職權,毋須作重大修改,因為此等職權可 使該局能夠-

份執行其任務。例如

例如,目前雖然並無明文規定,但 行政及立法 兩局非官守議員却分別組成各類工作小組,對一些政 策上的問題和重要法例作專題研究 而此種方法,立法局亦可仿 效而加以利用,多設小組委員會;而立法局亦可使更多其屬下的 委員會,舉行公開會議。

目前立法局由港督出任主席

港督出任主席,其他成員計有三名當然官守議 郭布政司 財政司及律政司,二十九名非官守議員,和十五 名官 守議員。包括港督在內,總人數為四十八名。該二十九名非 官守議員,與多個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有關(包括工商

34員名宫界

醫學界、法律界、工程/建築界、教育界、社會工作界、財 經界、會計業、工會、工人及宗教團體等),也與按地區劃分的 選民組別有關連(包括市政局、區議會及鄉議局)。不過

是根據他們個人的才幹和聲望 甄選他們出任議員,而非特別 甄選他們爲這些不同選民組別的代表。所以,有時所委任的人士

是與多個選民組別有聯繫的,

35.

局有關的主要問題,是該局的成員比例,以及甄選和

委任其議員所採取的

採取的方法 。上文曾經指出,目前由港督甄選和委 任該局全部非官守議員的制度,應予逐步發展,使該局擁有相當

數目的民選諱

民選議員;而這些民選議員,是間接由下列方面選出:

由市政局、新的區域議局及區議會議員組成的選舉團,

按社會功能劃分的各類組別,卽「選民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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