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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

中国和英国代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

签证办事处的有关事宜于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在伦敦

和北京举行了会谈,并达成如下谅解:

(一)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贸易、旅游、文化等

各方面往来的需要,中国方面和香港英国当局于一九七九

年八月九日达成了口头协议:中国方面在香港设立“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

(二)为使签证办事处在香港顺利进行工作,该签证办

事处享有以下特权:

1、签证办事处的收入(如签证费等)免予纳税;

2、有权使用密码;

3、中国派出的签证办事处的官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

或报酬免予纳税,

4、信使免予检查;

5、签证办事处的房舍、文件和档案不受搜查;

6、中国派出的签证办事处的官员及其家属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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