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前暂维持现状。

三、经过香港、在香港停留超过一个月,而有意

滞留香港的中国公民,中国方面将接收从内地去的部

分;居住其他国家的中国公民应返回居住国。

四、上述谅解试行期为六个月,从一九八一年十

二月一日开始试行。如发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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