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言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在一九七九年就個別 公務員職系進行檢討時,總督特派廉政專員會請求常委會一 併考慮其屬下人員的薪俸及服務條件。經研究該署人員與公 務員間之關係,並證實適宜將該等人員列入檢討範圍後,常 委會決定接納廉政專員的請求。但由於未能及時獲得有關廉 政公署人員地位問題的資料,因此常委會未及在公務員薪俸 檢討第一次報告書內對該署各職系作出有關報告。因此在該 報告書第20.3段內常委會表示將另行檢討廉署各職系
。檢討工作現已完成,茲將有關薪俸的建議詳載本報告書內。
2.
背景
一九七三年十月十七日,督憲閣下在立法局宣佈將會成
立一個以一名文職專員為首的獨立反貪污公署。為確保該專
員的獨立地位,其職位將不列入公務員編制之內,而且只須
直接向總督負責。一九七四年二月十五日,總督特派廉政專
員公署依據一九七四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正式成
立。
3. 在成立初期 廉政公署人員共分兩大類。第一類為其他
政府部門亦設有的職系及職級,所不同者只是在職銜後加上
「廉政公署」(廉署)字樣,例如:行政主任的職銜為行政
主任(廉署),而司機則稱為司機(廉署)等等。第二類人
員是專為執行反貪汚職務而設立的廉政主任新職系。其後在
一九七六年,該署再成立另一獨特的新職系,其人員專門負
責監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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