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ENTION OF BRIBERY (AMENDMENT) BILL
+ 法案第十四條在原有條例內增訂第三十三條,授權法庭禁止被裁定犯 有第二部听指罪名之人士受職,但法庭必須認定此舉符合公眾利益方可。此項禁令 之有效期由法庭酌情决定,惟不得超過七年。法庭可禁止有關犯人在某一商號或某 類行業受職,亦可禁止該人受職為董事、合夥人、經理或類似之職位。受該項命令 約束之人士,在有關命令發出後,可向法庭申請將命令更改或撤銷。在研訊此項申 請時,法庭須考慮各方面情形,包括申請人之情况有無改變,以及更改或撤銷有關 命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律政司屬研訊案其中一方。凡違反命令即屬違法,最高刑 罰爲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十四、法案第十五條修訂原有條例之附表,將提及佳藝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之處 刪除。
C129
十五、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
。
Page 90Page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