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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年商船(修訂)法案

摘要說明

商船條例第八部乃關於進行初步研訊及委出海事法庭,以調查在香港海岸或其 附近所發生撞船傷亡事件之規定,由於該條例第二條所載「船隻」一詞之定義並不 包括中國帆船及洋式中國帆船(不論是否機動),故在該等事件中如有上述船隻牽 涉在內,該部之規定即不適用。本法案旨在擴大該部之範圍,使適用於牽涉在撞船 傷亡事件內之本港船隻。

因此法案第二條修訂該條例第二條所載「船隻」一詞之定義,使不適用於第八 部之規定,而法案第三條則在該部內增訂「船隻」一詞之新定義,以包括航海用之 各種船隻。故第八部之範圍已予擴大,以便在例如英國船隻與中國帆船或任何其他 航海用之本港船隻相撞時,該部之規定亦適用。當局並可就傷亡事件及有關該等本 港船隻之船主或船員不勝任或有不當行為之任何檢控展開調查,而根據該部之規定, 該等船主或船員之合格證書(定義載於法案第三條)可遭吊銷或暫時吊銷。

法案第四條所作之修訂乃相應引起者。

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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