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定須要申請發 牌乃屬必須 給予七日 通知 )對人力部署及交通 明足以 防止妨礙公安之條件
程序俾警務處處長有足夠時間(規定必須 好安排 並俾其得在 牌照上列
常藉 界公報申請牌照應採之程序。
自一九七八年 初以來 警方共發牌六十二個 批准轝 行集會或遊行。在 此期間 只有兩份申請書不獲批准 此兩 份申請書之 申請人 均爲並未 有支持 者表明願意同行,而擬在繁忙 街道遊行爭 取群 衆支持之單 獨 人士。
已有 已有所節制
警方 方 對 最 就 油麻地艇戶發起之事件所 探 之行動 一連串 威及請願 後 一九七八 年 十二月二 八年十二 二十四 四日 一百五十名艇戶及 五十名 生在卜 公碼 碼頭 集合 企圖 遊行前往中區 政府 合署 由於事前未 有申請准許遊行 警方於是警告帶除之一名學生 謂 遊行乃屬違法 經 過 半小時商
大部份抗議者 自願離去 惟一小部份人仍然留下舉 行記
者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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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一月七日 ·六十六名艇戶及十一名其他人士再齊集油麻地 避風塘 此批抗議者未登 上 租用之巴士前 警方已向彼等提
向彼等提出警告
港督府請願乃屬違法
惟 彼
由於未 申請及未持有許可證 以彼 等之人
理會警告 登車出發,經海底隧道直達港島 車輛抵達港島時 警方將之截停 再儵告請彼等擬採取之行動乃屬違法。警方並勸告抗議者派兩
名代表前往港督府代爲請願。惟抗 議者對此項勸告,亦不加以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