艇戶可依照一般程序申請公共房屋,列入登記册。陸上居民亦享有申請

公共 屋之同等權利 ,故 故對艇戶之申請 不能特別優先處理 。至 至於一些因 日久損壞不能居住之艇隻 在現行安排下 政府 會派員檢驗 倘證實 船 隻有 沉沒之危險, 有關艇戶

得臨時安置 等候入住公共屋邨

自一九七 七年十一月採用此制度以來 已有一百 十一隻艇之九百廿二人獲 得安置。

近日發生之事 件乃由於本港人 由於本港人口劇增( 一九七八年增加百分之三強 ) 房屋 (當局 雖已竭盡所能)

請者一律 一視同仁。當局已再三

據入住公共 房屋之標準對申 面向艇戶及其他有關人等解

釋此情況

行動 目的 在迫使有關當局

應暫

近十八個月來 會發生 一連 串示威及請 請願 暫時不理 其他有需要之人 士而先安置艇戶 應遵循 已定之程序辦理 。現謹簡列如下

.

呈遞請 願書及舉行示威皆 以供參考

任何 人士均有權就公共或私人問題 問題向港督 港督或任何高級官員請願 請 願書可用郵寄方式或由一小隊人親自交往督憲府或其他政府辦事處而無 需預先得到批准 政府對 一切請願書,均作 徹底調查。

若干請願者擬在呈遞請願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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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作遊行 示威或舉行公共集會來引

起大衆注意 爭取同情 預先獲 警務處處長發牌批准者 有權採取此 等行動

爲確保公安及確保 遊行或示威對公衆人士不會造成過份滋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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