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年月 日在

签订。

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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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July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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