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年月 日在
签订。
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24-
26 July 1979
第十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年月 日在
签订。
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24-
26 July 1979